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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《生猪屠宰管理条例》8月1日起执行
2008-07-01 08:46  文章来源:农村新报
文章类型:摘编  内容分类:新闻


 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525号国务院令,公布了修订后的《生猪屠宰管理条例》。
  条例强调,未经定点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。
  条例强调,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(场)的规模、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,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(场)分级管理制度,鼓励、引导、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(场)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,加强质量安全管理,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。
  条例指出,违反条例规定,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,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取缔,没收生猪、生猪生产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,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;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,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,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  条例将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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